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1-01-11

1、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2、             再生育条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省条例自2007928修改后取消生育间隔期。

3、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条件,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地所在社区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社区签署意见

夫妻本人将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女方户籍地所在镇、街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表上,附呈报给区计生局→区计生忆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镇、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4、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晚育的奖励:

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5、流动人口

免费服务项目:

(1)凭一证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2)免费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

(4)免费实施四项节育手术。

6、如何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女方怀孕后携带《婚育服务指南》、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医院怀孕诊断书、夫妻双方生育情况申明书(夫妻双方至女方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女方1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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