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认定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功能。
(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认定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下列条件:
1.以孵化和转化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孵化器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具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科技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孵化企业数(含场外)原则上在10家以上。
3.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为主,以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的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以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的,其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10家以上,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在10个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按照孵化企业的入孵条件、毕业标准,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5.孵化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引导资助孵化企业完成科技项目的创业种子资金。
(三)孵化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创办,处在初创阶段、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受指定孵化器指导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2.从事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纯经营性企业除外),项目的产业化前景较好。
3.企业注册时间原则上未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下。企业与孵化器主体签订的培育合同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即退出孵化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四)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投入运行的孵化器达到50家以上,孵化器场地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在孵科技企业2000家以上,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聚一批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五)提倡“民办官助”,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等,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专业性孵化器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共建孵化器。市区工业企业“优二进三”搬迁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一部分腾退土地用于孵化器建设。
(六)各区和有条件的县(市)政府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方案,坚持盘活存量与新添增量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孵化器。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要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孵化器,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七)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认定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予以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摘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工作。
(八)发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及其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孵化器之间的合作交流、资源共享和行业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受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可承担全市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咨询、评估等事务性工作。
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九)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十)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十一)市级孵化器经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市级孵化器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为孵化企业培育服务所产生收益和孵化企业生产经营(含毕业企业第一年)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该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重点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性公共科技服务和对在孵企业的考核奖励,其中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奖励不低于50%。
(十二)支持孵化器建设发展资金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用于支持专业孵化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孵化器运行和奖励、在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其中:
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3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建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孵化器,按投资额的3%-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市级孵化器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相关孵化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十三)加大力度,择优扶持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项目。
四、附则
(十四)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