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保障机制,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的活动是指党组织为加强自身建设而组织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各类活动,以及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为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而组织进行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要坚持“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做到“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为业主所理解和支持”,逐步实现党组织的活动同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相适应。
二、活动场地
第四条 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可以与企业会议室、工会活动室等共用一个场地。
第五条 党员活动室应具备基本的设备和资料,包括党旗、会议桌椅、电教设备、党员学习资料及活动室标志牌等。要建立党支部生活园地,入党誓词、组织设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员名单、荣誉榜、党费收缴等情况和有关制度等应规范上墙。
第六条 党员活动室应不断充实完善各类设施,更新有关资料。
第七条 联合党支部的活动场地一般应由其中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负责解决。对于无法自行落实活动场地的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帮助解决。
三、活动经费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采取“企业出一点、党费拨一点、财政补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在活动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一般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至8‰幅度内掌握使用,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财务计划,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党组织应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可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按照工作需要下拨部分留存党费,作为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建立党员活动室及购买相关设备;教育培训党员;购置或订阅党员学习资料;表彰党内先进;慰问和救助困难党员。除上述使用范围外,党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每年应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落实一定的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列入非公有制企业上级党组织年度经费预算,并由其管理使用。
四、活动方式和时间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坚持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以分散活动为主;工作时间活动与业余时间活动相结合,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的会议与小型活动相结合,以小型活动为主,提高党组织活动的实效。
第十四条 单独建立的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可以结合企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进行,也可以安排在班前班后进行。党组织活动时间上不宜长、形式上要从简、内容主题要明确。需占用较长时间的党组织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联合党支部一般应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具体活动时间由支部党员集体商量确定,并可以相对固定下来,形成“党员活动日”。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活动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职工群众和企业主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评议。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