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壮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力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是由企业上级党组织选派,负责联络、指导企业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应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
二、选派范围、途径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按照对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的要求,上级党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都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要选派相对固定的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由一名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负责联系若干家企业。有3名以上党员尚未单独建立党组织,或10O名以上职工没有党员,或1O0名以上职工没有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应作为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可以从区(县、市)、乡镇(街道)机关部门干部中选派,卩以从村、企事业单位等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中选派,可以从机关离岗退养、退休的党务
干部中选派,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第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的基本条件是: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党的工作,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正式党员。
三、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协助派出单位党组织做好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
(三)指导已建的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协助派出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协助派出单位党组织做好对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企业党组织的调整整顿。
(四)帮助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联系和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五)经常深人企业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争取企业主对党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向派出单位党组织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职工群众和企业主的意见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关心企业生产经营,努力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由派出单位党组织视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确定任期,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党建工作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工作由派出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十条 建立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派出单位党组织主持,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听取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措施。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党组织要经常到企业,征求党员、职工群众和企业主的意见,了解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及时帮助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派出单位党组织每年组织对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进行一次考核。着重考核其所指导联系企业的党员发展情况和党员作用发挥情况,党组织组建情况和竞组织作用发挥情况。对工作踏实、业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聘任期间应享受适当的经济待遇,标准由派出单位党组织根据其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业绩确定。区(县、市)、乡镇两级财政应保障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经济待遇的落实,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建立落实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制度,是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一顼重要措施。各级党委要加强检查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注意与企业主的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