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培养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杭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培养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0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要求,善于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开展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是指在单独、联合、临时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中担任书记、副书记、委员职务或专门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配备:正式党员不是7(7)的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1;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支部建制的可设委员35,总支建制的委员一般不超过7,党委建制的委员一般不超过9名。企业规模较大或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应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二、党务工作者的培养

第四条 党务工作者的培养,主要包括新任党务工作者的上岗培训、在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和后各队伍建设等三个方面内容。

第五条 新任党务工作者应参加集中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培训工作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主要内容是:党的政治理论和基本知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一般方法;有关政策法规。

第六条 在职党务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可采用集中办班、交流研讨、考察参观、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一般由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市里结合实施“杭州市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56培训工程”,负责抓好重点骨干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各级党组织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和学历教育。

第七条 要注重党务工作者后各队伍建设,不断调整充实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后各人选。特别是要注重对党小组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将共作为培养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后备人选的主渠道来抓,通过压担子、交任务、定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增长他们的才干。

三、党务工作者的选拔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党的工作,熟悉党建业务,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纪律性,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中有较高威信,能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笫九条 单独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其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本企业党员中选拔。党组织书记人选应事先征求企业党员、员工群众和企业主等各方面的意见。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公开选拨、下派、外请等办法解决。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企业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党组织书记一般应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备案。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企业党组织,其班子成员也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

四、党务工作者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考核,应把考核党组织班子集体与考核党务工作者个体结合起来。主要内容是:开展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情况;做好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要做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职工群众、企业经营管理层和企业主等各方面的意见。考核结果要向党务工作者所在党组织反馈,并以适当形式向所在企业通报。

五、党务工作者的激励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激励机制。对优秀党务工作者,要进行宣传表彰,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兼职的党务工作者实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标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党务工作者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上级党组织与企业协商解决;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区(县、市)或乡镇财政负责解决。单独成立的企业党组织,其专职书记或副书记一般应享受企业生产经营岗位中层以上干部待遇。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不仅是企业的职工,也是党的基层工作骨干。非公有制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因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同企业主(经营管理者)交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的工作,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六、附 则

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

笫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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