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有关具体问题

关于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有关具体问题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1-03-29

各企事业单位:

筹备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经费。

根据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我市从201141日起开始征收2011年第一季度的工会筹备金)。

具体如何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西湖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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