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来杭投资落户。对来杭投资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有实际税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来杭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含地区性总部)且有实际税收的,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含租赁用房)由落户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按每平方米计算)。
(二)鼓励企业提高研发能力。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出口名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可给予享受《》(杭政办〔2007〕10号)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服务外包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国家、省名牌和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年出口软件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按照《》(杭政办〔2006〕25号)规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CMMI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随后两年,其实际发生的升级、维护费用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低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资助金额。对通过PCMM、ISO20000、ISO27001/BS7799、SAS70等认证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对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和取得专利权,并能实现专利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照《》(杭政办〔2006〕28号)的规定给予资助。
(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平台建设的,可按照《》(杭政办〔2006〕24号)的规定,给予平台实际总投入20—30%的资助。
摘自杭政办〔200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