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31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二)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市级孵化器经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市级孵化器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为孵化企业培育服务所产生收益和孵化企业生产经营(含毕业企业第一年)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该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重点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性公共科技服务和对在孵企业的考核奖励,其中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奖励不低于50%
  (四)支持孵化器建设发展资金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用于支持专业孵化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孵化器运行和奖励、在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其中:
  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3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建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孵化器,按投资额的3%-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市级孵化器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相关孵化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五)加大力度,择优扶持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项目。

 

摘自杭政办[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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